《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8
Issuing time:2019-05-12 11:14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2月21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 2017年4月17日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強醫療器械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標準,是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職責組織制修訂,依法定程序發布,在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等活動中遵循的統一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標準的制修訂、實施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醫療器械標準按照其效力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醫療器械標準按照其規范對象分為基礎標準、方法標準、管理標準和產品標準。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編制醫療器械標準規劃,建立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制度,健全醫療器械標準管理體系。 第七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及個人廣泛參與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工作,并對醫療器械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和采用國際醫療器械標準。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在醫療器械標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標準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履行下列職責: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醫療器械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經批準依法組建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三條 在現有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不能覆蓋的專業技術領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按程序確定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和有關規定開展相應領域醫療器械標準工作。 第十四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研制機構、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 標準制定與修訂 第十六條 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程序包括標準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和廢止等。具體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應當根據醫療器械標準規劃,向社會公開征集醫療器械標準制定、修訂立項提案。 第十八條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對醫療器械標準計劃項目立項申請,經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后,提出醫療器械標準計劃項目,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劃建議,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 第十九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監管部門、檢測機構以及有關教育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向承擔醫療器械標準計劃項目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起草相關醫療器械標準的申請。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結合標準的技術內容,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選定起草單位。 第二十條 醫療器械標準征求意見稿在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承擔醫療器械標準計劃項目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匯總后,反饋給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匯總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醫療器械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一條 承擔醫療器械標準計劃項目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對醫療器械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后,將醫療器械標準報批稿、實施建議及相關資料報送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將審核通過后的醫療器械標準報批稿及審核結論等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審查通過的醫療器械國家標準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審查通過的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實施日期和實施要求,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標準批準發布后,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少量增減時,應當采用標準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修改單應當按照標準制修訂程序制定,由醫療器械標準的原批準部門審查發布。 第二十四條 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當對已發布實施的醫療器械標準開展復審工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產業發展以及監管需要對其有效性、適用性和先進性及時組織復審,提出復審結論。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四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醫療器械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被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引用的內容應當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與產品設計特性、預期用途和質量控制水平相適應,并不得低于產品適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企業實施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反映違反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行為。收到舉報或者反映的部門,應當及時按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標準實行信息化管理,標準立項、發布、實施等信息應當及時向公眾公開。 第三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標準發布后,及時組織、指導標準的宣傳、培訓。 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根據跟蹤評價情況對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醫療器械國家標準的編號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等構成。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YY”,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YY/T”。 第三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發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醫療器械標準樣品是醫療器械檢驗檢測中的實物標準,其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4日發布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1號)同時廢止。 |